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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细则
设施条件是设置学校的重要标准。城市和农村学校需有相应的校园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以及体育设施、图书馆和阅览室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以及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和稳定的实践基地。同时,学校需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教育和信息化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此外,中等职业学校需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教学经费多渠道筹集,确保基本建设和生均经费得到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设置标准,但必须符合基本要求并上报教育部备案。从2010年7月6日起,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开始执行,原试行标准被废止。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由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而设置的标准,主要为十三条,分别从学校设置、章程、办学宗旨、规模、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对学校作了严格要求,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校园土地证明、校舍房产证明)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教师证、会计师证的复印件)(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二)条中(3)、(4)、(5)项规定的材料。
凡不按规定手续审批和备案的学校,不予承认。第十二条 新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批准之日起,经三年不能招生的,即予注销。第四章 学制和教学第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或四年。少数专业经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由学校对学生在校思想品德进行评价操行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凡毕业前在校受处分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学业课程评价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参加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职业能力评价学生参加市以上技能竞赛获奖的本项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
新生报名时带好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相关费用到学校招生办报名,并鉴定就业合同和优惠入学协议。报名时间:从即日起,到各专业名额报满为止。新生开校报到时请带好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困难证明及交费收据。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介绍
1、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现有学校参照执行。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2、第十二条 本标准为我省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依据,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的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设置标准。
3、第三条涉及学校规模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需有960名以上在校生,农村学校至少600名,专任教师数量有明确要求,城市学校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比例需达到50%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设施条件是设置学校的重要标准。
4、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日前,山东省出台中职学校办学设置最低标准,对中职校办学设定了“硬杠杠”。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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